12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公用服务行业消费者评议”结果,对供暖、供电、银行、电信、有线电视五大公用服务行业,消费者表示强烈不满,国家发改委和信产部在回复函中表示会着手改进(3月13日《新京报》)。
对此说老实话,在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来临之际,中消协所公布的这五大公用服务行业的消费者评议结果,可以说是意料之中的,换句话说,如果没有中消协所开展的这次评议活动,而只要随便在街头就同样问题问问行人,结果也肯定会十有八九与此大致相同。因此关键并不在于有多少消费者对这些行业服务不满结果的统计,而是在于为什么会有这么多的消费者、并在如此之长的时间里对公用行业不满。对此,会有不少人与笔者一样,会将关键归之于相关的维权制度缺陷。
其实,对此关键之处想想就能明白,当一个或多个公用服务行业在市场垄断的环境里,通过水平低劣的服务能够得到尽可能多的利益,并且在此情况下,不论服务对象——消费者,在利益长时间受到损害,而且即便在现有社会制度框架内以投诉、甚至于起诉等各种可能手段,也不能对自身利益产生任何根本性威胁时,那这些行业会有怎么样的态度?对此结果应该简单想想就能知道,而上述的这个中消协开展的评议结果,或许正是在某种程度上对这种制度性缺陷存在的一个证明。所以显而易见的是,只要现有公用行业所处的制度环境没有改变,只要消费者的维权尴尬没有消失,那结果可能也只有一种:不仅在以前,在现在,而且在可预期的将来,公用服务行业对消费者的态度就肯定不会有、也不可能会有根本性的转变。
就此一个问题也就出现在了社会面前:在这么多年复一年的“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之后,并且又临今年再次的维权日,而结果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仍然面临同样的制度性缺陷之时,那,我们——消费者,是不是应该在关注这个“节日”与公用行业服务水平同时,更有必要将关注的眼光放在这种行业“缺陷”所依赖、并得以生存的制度环境上?想同样,会有不少消费者能与我一样,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如果没有能让消费者通过方便、便捷的制度渠道,并使相关消费权利得到有效、有力的保护,进而对有关侵权行为受到制约。或许换句话说,如果不能在消费者权利保护有效性方面有一个制度性的突破,那顶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日这一天,除消费者能当一天牢骚满腹“怨妇”之外,对相关权利的实现,结果也只能再次会是“望梅止渴”。想除此,历史已经证明不会有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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