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以公司制度为例,原来的中国企业以夫妻店或家族企业为主,利益相关者都是家族内成员,“血浓于水”,这种形式当然是儒家主张的典范,企业本身等同于家产、族产。晚清引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制度后,特别是随着上市公司的出现,出资的股东和掌握企业资产控制权的经理已经不是同一个人,甚至是互相没有血缘关系、朋友关系,以前也不一定相识的两组人,也就是所有权与控制权出现了分离,超出了血缘。那么,出资方和经营方之间的交易关系如何协调?彼此的权益如何保障?按照科斯的话说,“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堆法律契约的集合体,是一个纯粹的法律构造体,因此,如果没有独立的、冷冰冰的法治体系作后盾,“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就空了。这种局面当然超出了儒家所关心的范畴,或者,按照儒家的主张,这些彼此陌生的利益相关者可能本来就不该走到一起做这种创业投资交易。可是,在现代企业的资金需求量这么大(动辄就是数十亿,几百亿)、风险这么高的情况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不失为最有效的创业融资形式。
商品市场的交易风险也很大。在茶陵,现在几乎一年四季都有来自山东的苹果、广东的荔枝、广西的香蕉、新疆的哈密瓜等,如果这中间的任何商品有假冒伪劣,或者有伤身体的毒素,出了问题找谁?茶陵的大蒜外销到湖南以及其他省,如果知道把大蒜卖到外地后即使出了问题也不用负责任,那么,茶陵人还会那么认真把好质量关、保护食品安全吗?在市场范围扩大之后,只适合局部,适合人口相对不流动的小社会的儒家秩序文化已经无法胜任,新的市场范围和流动起来了的社会结构确确实实是中国历史上从来没经历过的。
如今,许多中国上市公司有几十万、百多万的外部股东,许多产品有遍及全国甚至全球百万、千万消费者,这些千千万万的投资者、消费者都是被动的受众,他们的利益极易被侵犯、被骗。如果他们得不到刚性法治的保护或对法律无信心,许多市场就无法向前深化发展,前面讲到的市场跨区域拓展的趋势就要逆转了。
现代化转型在中国只会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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