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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项原有优惠政策得以“延续”
《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划定了可享受过渡优惠的30项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具有行政法规效力的文件。这些文件一部分是专门针对外资企业的优惠措施,一部分是外资企业在特区内的优惠,还有一些是专门针对特定区域的优惠措施。
其中,专门针对外资企业的优惠措施,包括对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等。
外资企业在特区内的优惠措施,包括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上海浦东新区设立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从事机场、港口、铁路、公路、电站等能源、交通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等。另外,还有一些属于区域优惠措施,例如,广东省深圳、珠海、汕头经济特区的企业所得税率为15%等。
通知还指出,《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规定的优惠措施,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严格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也按过渡优惠政策实施。
以前五大经济特区和浦东开发区的内外资生产型企业,不论是不是高科技企业,都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但今后,上述区域内新成立的高科技企业才可以享受这项政策。此外,以前只有在国务院认定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内,企业才能享受15%的优惠税率。而今后,不分区域,不分内外资,所有高科技企业都可以享受这一优惠政策。不过,国家对于高科技企业的认定将更加严格,要求必须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高新技术企业政策倾斜无疑是较大的。新税法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即:企业的技术开发费在100%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专家建议,现有高新技术企业要加大对科技研发资金的投入,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尽快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政策,用好用活国家和地方现有的优惠政策,以新税法的实施为契机,考虑进行产业升级,达到自我更新、高水平发展的目的。
“过去的税收优惠从向特区经济倾斜,改成了向行业、高科技和一些特殊的领域倾斜,”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财政系主任朱青认为,“采取这种分期提高税率的办法,目的就是为了所得税税收政策实行一个平稳的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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