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新特权之争 特区消失的隐喻
深圳报道 本报记者 丘慧慧
“像‘富士康科技集团’这样的大型外商独资、加工贸易型企业,在新税法下,五年过渡期后,算是被取消‘特权’的企业,还是‘新特权’阶层?”
1月2日,“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发布后,深圳市主管产业的官员、以及深圳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以下简称外商协)副秘长王川流等人士,皆在记者的追问下陷入了一时难解的困惑之中。
富士康个案在新税法下的走向,也许恰恰是驻扎在中国大多数外商企业、乃至本土企业、地方经济转型的巨大缩影:
一方面,这个连续多年蝉联“中国出口冠军”的台湾企业在刚刚过去的2007年中,创造了超过450亿美元的出口产值,仅深圳市而言,富士康的出口产值超过深圳市出口总量的20%;
另一方面,这个正在力图打造“科技”形象的电子产品“代工王”,在过去几年中,已事实上在深圳市中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在2000年前后,已被深圳市自行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被贴上“科技企业”的标签。
五年过渡期后,富士康是否可以利用合理转换的标签,从主打外资牌转向主打科技牌,从而顺应新税法下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扶持?
“现在没有明确的条款能够回答这些问题。”深圳市主管科技的官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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