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前夕,巩献田等人建议中央尽快制定有关官员财产申报公布的反腐败“阳光法案”。
建议公职人员财产公布
1月17日,巩献田和国家统计局原局长李成瑞等人,给全国人大、全国政协等国家机关和中央领导提交建议,呼吁尽快制定《县处级以上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公布法》,随信提交了已经草拟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县处级以上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公布法(草案)》(以下简称“巩案”),并得到了化学工业部原部长秦仲达等50名退休官员、学者及各界人士的支持。
实际上,已于2006年9月颁布实施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对官员申报事宜进行了规定。如要求党员干部报告的9类个人事项(包括本人婚姻变化情况;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情况;因私出国(境)情况;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情况;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情况,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情况,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情况等)。《规定》中并未包括个人财产申报的内容,而且以上申报事项一般不予公开。
涉及县处级以上人员
“巩案”建议,应该进行财产申报并予公布的官员包括县处级以上正职和副职的公职人员,国有企业(包括国有控股企业)中相当于上述级别的公职人员,也应列为法定申报人。此外,鉴于一些经济发达地区,个别乡镇能支配的资源或许远远超过内地一些市县,“巩案”建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可以将某些经济发达地区的乡科级正职和副职的公职人员列为法定申报人。同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还可将其他认为需要申报的人员,列为申报人。
这里所称的“公职人员”,是指依法履行公共职务的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中国共产党和各个民主党派的党务机关、各人民团体以及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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