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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囤地房产商征“惩罚性土地闲置费”
2007年08月04日 15:16

  7月28日,北京北三环东路旁,一块土地荒芜多年。近日根据北京市国土局的公示,北京自2004年1月至2006年6月以来共供应712宗住宅项目土地,面积约5775公顷,目前已竣工土地面积669公顷,占总量的12%。在所有住宅用地中,还有2947公顷土地尚未动工开发建设。 中新社发 廖攀 摄

  房地产商正疯狂囤地推高房价,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统计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全国土地购置面积与土地开发面积增速继续回升。开发商买地的速度明显高于土地开发速度,已出售土地中相当一部分被作为“储备”囤积起来。

  房产商囤地一方面助推了土地竞拍环节的先期赎买成本,导致各地“新地王现象”层出不穷,另一方面则造成“土地供应不足导致房价上涨”的假象。笔者建议,对囤地房产商征收“惩罚性土地闲置费”,通过经济杠杆压缩其囤地的利润空间,迫使其改变牟利模式。

  实际上,1994年7月,我国就颁布了《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但是,由于该《办法》明确提到:“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须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土地拥有者可以申请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于是,大量的变相 “延长开发时间”,也就在不断的花样翻新中延长下去。

  由于房地产问题的严峻和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自2005年的“国八条”直至2006年的“国六条”“国十五条”,处置闲置土地,一次比一次更明确也更严厉地提出来。国土资源部还发布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示范文本,其第5、6条对闲置土地作了约定。国土资源部部长孙文盛也撰文指出,将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应当征收土地闲置费的,要依法从高征收。应当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坚决依法无偿收回。

  综合各方面的情况,加大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已经形成共识。对于涉嫌故意囤积土地的房地产企业,不能再简单套用以往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必须严格按照契约所定,要求房产商限期开发,对逾期不开发者,不但要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并且适当提高土地闲置费额度,必要时提高土地闲置费征收上限,乃至采取加大税收等途径,多管齐下。政府既然可以针对房地产交易环节,出台各种新税种,提高征税比率,为什么就不能在房地产用地环节如法炮制呢?

  目前,一些城市已经在尝试调高土地闲置费标准,但力度似乎还不足以抵消房产商囤地所能预期的利润。因此,最简单的办法是将土地闲置费标准拉高到与囤地“利润率”同等甚至超出,让房产商无利可图。正如许多国家对假冒伪劣产品制造者实施惩罚性条款,加大其违法成本,对囤地房产商征收“惩罚性土地闲置费”,不失为一招抑制妙策。

  最后,政府对征收土地闲置费可用于廉租房建设,这也是一种资源二次分配的手段。建设廉租房需要政府提供大量的土地、资金,将土地闲置费用于廉租房建设,是因为这笔征收费用的目的就是为了合理调节房地产市场。一个合理的房地产领域,应该是分层次的、分别满足不同收入不同需求的社会阶层。其中,廉租房是为了保障低收入群体的需求而建,从而完成房地产领域的“兜底”机制。如果扩大廉租房覆盖面,在一定程度上将有效遏制“房价太高,低收入者住(租)不起房”的难题,也达到了政府财政公共服务适当倾斜于弱势群体的宗旨。(毕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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