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核心理念”,这些正是它们各自追求的一组基本目标,是它们各自的理想与信念(本文来自博锐邓正红专栏)、价值观、企业哲学、企业文化、企业伦理、生存目标以及其他可能的称谓。战略大师理查德•帕斯卡尔说:“逐渐地,国家的强盛将由该国公司的竞争力决定” 。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因而企业生命体(社会的一个细胞),除了生物学本性外,还肩负一定的社会责任。
“企业社会责任”概念起源于欧洲,是对西方企业的竞争模式和牟利思想的深刻反思,近年来开始流行。《财富》和《福布斯》等商业杂志在企业排名评比时加上了“社会责任”标准,联合国甚至成为推动企业发挥社会(本文来自博锐邓正红专栏)责任的重要机构,2000年7月正式启动的“全球协议”,秘书长安南呼吁企业约束自己自私的牟利行为,并担负起更多的社会责任。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弗里德曼指出:“企业仅具有一种而且只有一种社会责任——在法律规章制度许可的范围内,利用它的资源从事旨在于增加它的利润的活动。”另一诺贝尔奖获得者科斯则基于对企业产生与性质的分析得出了企业“是不可超越逐利边界”的结论。经济学家们关于企业经济行(本文来自博锐邓正红专栏)为目的的分析其实无可厚非。早期公司立法上强烈的个人本位主义,使人们在对公司的认识上一直停留在把公司看成仅仅是股东们共同出资共同受益的组织体,因此,追求股东们利益最大化也就成了公司的惟一目的。
然而,如今企业在日益成为社会经济中最基本的市场主体和最重要的经济力量的同时,扮演的角色也越来越重要。传统经济理论,即“股东中心主义”(CentralShareholder,简称CS)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简称CSR)理论由此取得了越来越大的话语权。CSR理论认为,企业(本文来自博锐邓正红专栏)的目标函数不应该是股东利益最大化,应该考虑相关利益人,即影响和受影响于企业行为的各方的利益。在这里,企业社会责任理论超越了以往企业只对股东负责的范畴,强调对包括股东、员工、消费者、社区、客户、政府等在内的利益相关者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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