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三:关于国家促进就业的方针,就业促进法是怎样规定的?
答: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必须充分发挥市场在劳动力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政府的职能要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包揽就业转为加快培育市场就业机制,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就业促进法规定:“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
问题四: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是这部法律的突出特点。政府将实施哪些积极的就业政策?
答:要建立促进就业的政府责任体系,包括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各项经济和社会政策,拓宽就业渠道,增加就业岗位。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依法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建立促进就业的政策支持体系,包括产业政策、投资政策、财政政策、税收优惠政策、金融政策、城乡统筹、区域统筹和群体统筹的就业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面向所有劳动者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不断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劳动者公平就业制度和困难群体就业援助制度。
问题五:就业促进法关于公平就业作了哪些规定?
答:实行公平就业,反对就业歧视,保障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利,是就业促进工作的一项重要原则。就业促进法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同时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提供平等就业机会和公平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国家保障妇女、少数民族劳动者、残疾人、农村劳动者、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等特定人群的劳动权利。对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机构违反上述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专门规定了受害劳动者的权利救济渠道。
问题六:在我国的就业服务体系中,既有劳动部门管理的劳动力市场,也有人事部门管理的人才市场。那么,就业促进法如何统一和规范“人力资源市场”?
答:为了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创造公平的就业环境,促进劳动者通过市场实现就业,就业促进法将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予以统一,称为“人力资源市场”。同时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职业中介机构的有关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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