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七:在加强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方面,就业促进法是如何规定的?
答:就业促进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就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举办招聘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并明确了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就业促进法还规定,要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完善设立职业中介机构的条件和许可程序;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诚实信用、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利用职业中介活动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并明确规定了四类禁止行为。
问题八:职业教育和就业培训对于就业促进具有重要作用,就业促进法作了什么相应的规定?
答:就业促进法规定,国家依法发展职业教育,鼓励和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企业应当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建立健全劳动预备制度,对有就业要求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一定期限的职业教育和培训;组织和引导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失业人员参加技能培训、就业培训,增强其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问题九:对就业困难人员如何实施就业援助?
答:就业促进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与再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可以申请就业援助,经确认属实的,应当为该家庭中至少一人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逐步消除“零就业”家庭。
问题十:如何做好就业促进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答: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依法履行在促进就业工作中的各项职责,建立健全促进就业的工作机制。劳动行政部门要对就业促进法的实施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充分发挥工青妇等人民团体的作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做好就业工作的局面。进一步加强社会领域立法,抓紧做好就业促进法配套法律、法规的制定工作,抓紧制定社会保险法等法律和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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