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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促进法》:就业援助撑起“零就业”家庭
2008年01月02日 10:56
  就业是民生之本、安国之策,从今日起与《劳动合同法》同时实施的《就业促进法》,是一部与老百姓息息相关的法律,同样值得关注。日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向记者解读了《就业促进法》及与其配套的相关法规的若干亮点。

  【亮点一】 “零就业”家庭可获即时岗位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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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住蓬江区的老吴正处于生活困窘之中。老吴去年11月刚刚失业,老婆很早就下岗了,开了一家小杂货铺最近刚刚关门;女儿今年高中毕业还没有找到工作,家里还有一位老人要养。前来调研的市劳动部门负责人向记者解释,《就业促进法》第56条规定,“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可以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确认属实的,应当为该家庭中至少一人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像老吴这样的家庭,政府可以通过零就业家庭即时岗位制度为他解决生活困难。”

  【亮点二】 公平就业 消除歧视

  小张是一名乙肝病毒携带者,每年一度的单位检查身体是他最怕的一件事。从业5年他因为身体原因先后换了3份工作。对此,市劳动部门负责人表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应当得到维护。《就业促进法》将“公平就业”独立成章,规定“不得实施就业歧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等等,确保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劳动权利。

  【亮点三】 促进就业政策法律化

  劳动部门负责人介绍,《就业促进法》进一步明确了就业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确立了政府在促进就业的重要职责,建立了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它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此外,还制定了有利于促进就业的金融政策、信贷政策、税收优惠政策、财政政策。《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 (本报记者 王亚方)  

  □ 背景

  劳动力依旧供大于求

  谈到《就业促进法》出台的背景,市劳动部门负责人介绍,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是由我国人口众多、经济文化不够发达的基本国情和当前就业、再就业的严峻形势决定的。有专家指出,“十一五”期间,我国的就业、再就业仍然面临着十分严峻的形势,就业劳动力供大于求的格局将长期存在,就业的结构性矛盾越来越突出,新成长劳动力就业、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经济结构调整中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矛盾交织,使得就业问题具有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而另一方面,劳动者也存在着素质偏低等现象。我国制定《就业促进法》,是为了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责任编辑:唐洪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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