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就业困难的人员有啥扶持措施吗?”“劳动权益受到侵害,对用人单位有啥惩罚?”……2008年1月1日,《就业促进法》将正式实施。有关就业的新法到底是些啥内容?12月9日,省市劳动部门启动了《就业促进法》宣传月活动,相关部门走进中街进行宣传和解读。
强调公平就业——
不能限制女职工生育
“强调了就业公平!”沈阳市就业服务局表示,这是《就业促进法》的特点之一,新法明确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只有一种情况特殊,就是在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是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在新法中,特别强调了对困难人员、女职工、残疾人等的劳动权益保护。新法明确表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不能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不得歧视残疾人。
严管职业中介——
造假比以前多罚两万
“新法对职业中介机构管理更严格!”市就业服务局介绍,新法对职业中介造假的惩罚上限增加了两万元的处罚规定。
《就业促进法》在法律责任部分明确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市就业服务局表示,相对于原来最高上限3万元的处罚,处罚力度明显加大了,将在一定程度上遏制非法职业中介的出现。
此外,在《就业促进法》中还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如果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劳动者可以到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由其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处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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