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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促进法》亮点解读(图)
2008年01月02日 11:15

  就业促进法特点二 政府举办招聘会不得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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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了充分维护劳动者在就业公平方面的权益之外,《就业促进法》还对政府的就业服务和管理进一步明确责任。该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该为劳动者免费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等服务,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招聘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就业促进法特点三 健全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

  由用人单位在招用后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其办理就业登记,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劳动者,由本人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凭登记证可享受相应扶持政策。

  据了解,目前《北京市实施〈就业促进法〉办法》已经被列入2008年地方立法调研项目,并力争明年底前出台,市劳动局还提出在2008年的区县预算中,必须明确安排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并设立专户,统筹考虑解决本区县促进就业工作中的经费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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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唐洪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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