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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促进法》实施 就业歧视将受法律制裁
2008年01月02日 11:17
  就业歧视将受法律制裁

  凡在招工时用性别、学历、年龄等硬性条件来给应聘者设槛的行为均被视为就业歧视,在今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正式实施之后,这种行为将被严令禁止,用人单位违反这一规定将会受到法律制裁,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存在就业歧视问题可直接 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昨天(22日)北京市政府召开的全市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大会上,劳动局就业处再次强调,《就业促进法》最重要的精神就是反对就业歧视,倡导公平就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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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了充分维护劳动者在就业公平方面的权益之外,《就业促进法》还对政府的就业服务和管理进一步明确责任。该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为劳动者免费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等服务,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举办或者与他们联合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招聘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市劳动局表示,为了贯彻和落实《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将依法加强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劳动用工的指导和管理。特别是劳动合同届满人数超过企业职工总数的30%,劳动合同续订率低于80%的企业,将被纳入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的重点监控对象。12月份全市将开展劳动合同专项执法活动。执法活动以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制造加工业、居民服务业和建筑业为重点行业,以私营企业和用工在30人以下的小型企业为重点企业。到2008年,实现全市各类企业与劳动者普遍签订劳动合同。

  目前,《北京市实施〈就业促进法〉办法》已经被列入2008年地方立法调研项目,并力争明年底前出台。市劳动局还提出在2008年的区县预算中,必须明确安排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并设立专户,统筹考虑解决本区县促进就业工作中的经费要求。
责任编辑:唐洪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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