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促进就业的职责在于创造公平的就业环境,这包括制定公平的就业政策、建立与完善劳动力市场体系、规范和监督劳动力市场行为。促进就业涉及到劳动者、企业和政府三方,针对中国社会的就业问题,目前政府最需要做的是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惩治各种违法行为。
在严峻的就业形势面前,将积极的就业政策和措施上升为法律是极其必要的,制定《就业促进法》,是“为了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就业促进法》的通过、颁布和实施,是中国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就业促进法》共分九章六十九条,通过这些具体规定,体现该法上述“三个促进”的立法宗旨。
促进经济发展要与扩大就业相协调
政府虽然不包办就业,但应该承担促进就业的重要责任。政府的责任在《就业促进法》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就业促进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是建立促进就业工作的协调机制,促进就业工作。《就业促进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建立全国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推动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促进就业工作的需要,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三是通过必要的手段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就业促进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措施,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
四是将促进就业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实行问责制。《就业促进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促进就业的目标责任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促进就业目标责任制的要求,对所属的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
促进就业亟须一系列政策支持
《就业促进法》作为促进就业的专门法律,对于促进就业的财政、税收、信贷政策等加以规范,作出了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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