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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促进法:劳动者警惕中介机构几类违法行为
2008年01月02日 16:15
   于1月1日正式实施的《就业促进法》就规范职业中介活动作了明确规定,中介机构须如实提供就业信息,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及其他证件,不得收取押金。

  福州农民工维权工作站站长、福州新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翁齐斌说,对照《就业促进法》,劳动者须警惕中介机构几类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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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皮包公司”无权从事中介业务。根据《就业促进法》规定,设立中介机构须经行政许可并办理工商登记;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介机构下列行为违法: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翁齐斌说,中介机构有上述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拒绝,并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举报,违法中介机构将面临罚款、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等处罚。

  《就业促进法》建立了就业服务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就业服务,包括: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事务等。

  翁齐斌提醒说,劳动者求职时向政府“求助”,既能减少费用,又能保证相关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

责任编辑:唐洪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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