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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乙肝歧视”没写进法律
2008年01月02日 16:31
  《就业促进法》1月1日起施行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去年8月30日下午经表决通过《就业促进法》,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不过《就业促进法》中没有对乙肝等病毒携带者的就业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参与该法律草案起草工作的中国政法大学焦洪昌教授和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所长蔡定剑就相关问题接受了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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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有专门反“乙肝歧视”

  草案征集意见期间,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就业成为焦点,而这个问题却没纳入草案。焦洪昌解释说:“首先是立法技术问题”。“即使将来真的立法了,比如乙肝或艾滋病,也不会把某一种单独的疾病列出来。草案里用了一个概括的,比如‘你不能以健康为理由作为一种歧视’。”他认为在草案中,不可能把所有问题都列举清楚。反乙肝歧视可以由地方和相关部门通过更细致的规章或者章程,成为法律的明文规定。

  “强制体检”是“歧视帮凶”

  蔡定剑指出,现在乙肝歧视的最大“帮凶”就是“强制体检”。“很多用人单位在招聘的时候,虽然不明文拒绝乙肝病毒携带者,但是却通过强制体检的方式,以其他各种理由将他们拒之门外。要消除这种“隐性歧视”,最好的办法就是取消强制体检。蔡定剑认为,“就业中的强制体检有违人权。”由于体检涉及侵犯公民基本权利,所以必须严格依法并限制在最小的范围内。只有两种情况下的体检才是必要、合理的,一是为了公共卫生安全的原因;二是确实为职业的特定需要。

  “隐性歧视”将现身于法

  “以前的《劳动法》只规定了在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方面不得存在歧视。如果《就业促进法》得到通过,反歧视的范围扩大到年龄、身体残疾、健康乃至籍贯。”蔡定剑说。而在反性别歧视上,《就业促进法》也有新的突破。蔡定剑指出,当前很多招聘活动,看上去很公平,但在性别上却存在严重的隐性歧视。比如一家公司招聘销售人员,要求身高在1.70米以上(性别不限)。蔡定剑指出:“这就是典型的隐性歧视,条件看上去很公平,男女一视同仁,但实际上却将大量的女性求职者拒之门外。”而按照以前的法律规定,这种行为往往不被看作性别歧视,但是根据《就业促进法》,这种行为将被归为“变相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责任编辑:唐洪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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