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修改草案稿)》近日公布并征求市民意见。根据该条例,深圳将实行消费者有偿使用塑料购物袋制度,如果经营者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袋,将被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11月12日《新快报》)
深圳这个规定,想必是为了减少白色污染,其初衷的正当性无可非议。问题是,塑料袋不是毒品,也不是违法商品,它类似于香烟,对人身体有害,但法律允许人们买卖、使用。这就好比我送给朋友两条香烟,却受到处罚,岂不滑天下之大稽?同样的,如果商家无偿提供给消费者塑料袋,却因此受到重罚,于情于理如何说得通?
我并非刻意较真,而是觉得这种处罚条款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将其置于地方条例之中,将有损条例的合法性。在依法治国的今天,任何有着良好初衷的法规,都首先要经受合法性的检验。
更让我担心的还在于,深圳此规定一旦实施,其直接后果就是,商家可以理直气壮地拒绝无偿提供塑料袋,让消费者为塑料袋二次埋单———羊毛最终出在羊身上,对消费者来说,超市、商场的塑料购物袋从来都是“有偿使用”的。
这也意味着,深圳将实施的这一政策大棒看上去打向商家,实际上都落到消费者头上,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换言之,这一规定相当于将减少白色污染的责任全推给了消费者。
当然,消费者确实应该少用或不用塑料袋,问题在于,人们使用塑料袋,无非是图它方便,并且已养成了习惯。对这一习惯的纠正,处罚恐怕不是最优选择,至少不应成为唯一手段,稳妥的做法是:商家可以向那些不使用塑料袋的消费者适当让利,政府可以对这样的商家予以适当补贴;或者,政府可以对生产环保购物袋的厂商实施补贴,或实行税费优惠,从而使环保购物袋的价格降下来,得以推广使用,等等。
这些“奖”的措施比“罚”的措施更能体现政府的善意与善治,也更能赢得公众的理解与支持,从而达到更好的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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