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漫游费上限标准下调对降低手机资费有何影响?
答:上限管制政策1984年始于英国,目前,已经成为大多数国家的电信资费管制的主流方式。2005年10月1日,我国开始对国内长途、国际长途及台港澳长途、移动电话国内漫游、固定电话本地网营业区间通话费等四项业务实施了价格上限管制。
近年来,由于漫游业务的垄断性,在手机本地通话费逐年大幅下降的同时,国内漫游费偏高问题日益突出。为此,2007年初以来,政府开展了一系列漫游费上限评估、调研和调整准备工作。随着工作程序的推进,政府主管部门还召开了听证会,听取了各方意见和建议。
上限管制是一种管理方式,从政府定价到上限管制调整,说明政府的角色变了。上限标准不是企业的实际价格,是“天花板”。上限调整是将“天花板”降下来,惠及面远大于企业推出的各种漫游资费优惠方案。
本次调整的是国内漫游通话费上限标准。现行资费方案中,国内漫游状态下的通话费(含漫游状态下的国内长途通话费)高于上述标准的,由有关电信企业按照上述标准降低;低于上述标准的,不得借机涨价。
问:手机资费为何不能实行本地通话、漫游通话、长途通话同一资费标准?
答:由于我国各地经济水平、用户承受能力和资费水平差异都较大,目前贫困地区移动电话业务量孝单位成本高,但考虑消费者承受能力,本地通话费水平低于经济发达地区,电信企业利用经济发达地区的利润进行了一定补贴支撑了贫困地区的低资费。
如果实行本地通话、漫游通话、长途通话同一资费标准,可能会取全国各地资费水平的一个平均值,则会降低高资费水平地区的资费,势必提高低资费水平地区的资费,不利于保护贫困地区消费者的利益和促进电信事业发展。
问:政府关于电信资费领域下一步工作思路有哪些?
答:今后,继续推进电信资费管理改革。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建立并完善在政府宏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实现电信业务的资费标准和资费结构由电信业务经营者自主确定,对市场竞争不充分和与电信用户利益密切相关的基础电信业务资费,国家实行上限管制;建立高效公平的电信资费监管机制,加大电信资费的监督力度,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有效、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电信行业健康持续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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