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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曙松:基金法修订 基金业变革新阶段的呼唤
2007年12月29日 08:28
  2008新焦点:基金业变法

  穿越2007年中国基金业的狂欢,2008年中国基金业的焦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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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问题困扰我们很久,经历了规模增长,行业洗牌之后,中国基金业还能发生什么激动人心的故事。

  反复思考之后,我们认为,对于基金业而言,规模的增长和行业的洗牌,都已经不再令人期待,中国基金业的焦点即将回归最为本原的制度变革,即《基金法》修订——我们将其称为“基金变法”。

  中国证监会官员的公开表态也意在推动基金业变法,中国证监会副主席桂敏杰在2007年12月初第六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国际论坛上就明确提出:“修改基金法的时机和条件已经成熟”。

  为此,我们特约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专家评议委员会委员巴曙松教授为我们撰写文章《基金法修订:基金业变革新阶段的呼唤》,就基金法的修订进行理论探讨。而《基金法》起草小组原组长王连洲先生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也提出,加大投资者利益保护、促进基金市场化发展应该是基金法修订的原则。(21世纪经济报道)

  中国证监会副主席桂敏杰:

  2004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确立了基金行业运作的法律框架,有力地推动了基金业的规范和发展。随着金融体系改革不断深化,资本市场出现转折性变化和基金业快速发展,法律滞后的现象开始显现。基金法的部分内容已不再完全适应当前基金业发展和市场监管的需要。

  例如,过高的市场准入门槛不利于形成更充分的市场化竞争,过严的投资限制局限了基金管理人的运作空间;过细的基金运作规定制约了市场的创新;过于原则的背信原则条文不利于违法违规背信行为的查处。

  综合分析和考虑各方面因素,我们认为修改基金法的时机和条件已经成熟,应当积极推动立法机关对基金法修改完善,并相应调整、补充和修改配套的法规、规章和规则。(2007年12月2日,第六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国际论坛,桂敏杰发表主题演讲“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我国基金业持续协调规范发展”时的发言)

  中国基金业在过去一年中所取得的成就引人瞩目,但是其面临的挑战同样引人注目。

  一方面,基金规模迅速扩张,成为市场的主导投资力量;另一方面,职业生涯不断缩短的基金经理不断转向私募,基金风格趋同的问题一直得不到明显改观。

  问题种种,都可以从基金法的修订中找到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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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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