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样本”意义
这已经不是MCL第一次触到了中国证券法规的“天花板”。
早在今年8月份,MCL以两家子公司之手建仓南宁糖业的时候,间接持股比例达到6.44%,从而超过了持股5%以上需要公告的上限。但直到2007年10月24日,南宁糖业的公告才姗姗来迟。
对此,MCL的解释是由于其交易系统的代码错误,再加上信息披露中英文互译的操作时间延长,致使信息披露延后两个月。
而本次违规,南宁糖业方面对自己的辩解则是,“公司没有渠道了解股东买卖股票的情况”。
张路表示,做为上市公司,南宁糖业的确没有渠道在瞬息万变的交易中,确切了解每一个股东的交易情况,“因此,第一责任人不是南宁糖业”。
但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资深法律界人士称, 南宁糖业有义务对外资股东进行追讨,否则就是对散户的失职。
张路分析,该案涉及国外投资者,属于涉外案例,存在系列涉外经济案件的管辖、审理、执行和证券监管合作等问题。
其次,该案涉及境外客户通过QFII下单买卖A股,总体上是一种协议委托关系。在目前监管体系下,监管者只能监管QFII的操作,对于其背后的客户之间以及客户和其他客户的交易,基本上无从掌握。QFII背后的客户买卖股份比例达到交易所信息披露要求,亦可能因为缺乏监管而导致投机成功,上市公司亦无法及时了解详情。
“当前的QFII制度下,如何监管境外投资者和有外资背景的基金公司,面临现实挑战。对中国基金市场监管制度的完善,也是一次机会。”张路说。
其次,短线交易作为内幕交易的一种,是否可采取无过错归责原则,避开在指控中难以取证的问题?张路认为,在司法、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等方面,短线交易监管和责任追究可以率先进行,对于保护投资者以及整个证券市场的监管具有先导和借鉴意义。
另一方面,证监会“一个人在战斗”的监管困境,也在本次事件中凸现出来。“如果南宁糖业不披露信息,我们还可能继续蒙在鼓里。”一位股民对此质疑。
“监管部门可以以此为契机,借鉴国外的一些作法,做出一个判例,使得今后的监管具有参照的样本。”一位不愿具名的法律界人士建议。(王传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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