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人责任重大
在《管理办法》中,进一步强化了保荐人的尽职调查和审慎推荐作用。要求保荐人应当对发行人的成长性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判断并出具专项意见。发行人为自主创新企业的,还应当说明发行人的自主创新能力。
“保荐人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中被赋予了重大责任”房汉廷指出,这点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推荐的企业有问题,保荐人要承担重要责任。
在持续督导方面,《管理办法》要求保荐人督促企业合规运作,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督导发行人持续履行各项承诺,并要求保荐人对发行人发布的定期公告撰写跟踪报告。
同时,对于创业板企业的保荐期限,要求保荐人在发行人上市后三个会计年度内履行持续督导责任。
透明度提高
为了提高创业企业透明度,《管理办法》在信息披露方面做了改进,例如,对于招股说明书,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在内容上突出创业企业特点。《管理办法》要求发行人在申请文件受理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预先披露。
“投资者主要根据企业披露的信息进行投资,因此,必须保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与及时性。”房汉廷表示,应该增加企业信息披露的次数,同时还要对企业的信息披露状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由于创业企业经营风险相对较高,创业板市场整体的投资风险也要高于主板。因此,我们看到,在创业板信息披露方面增加了网站实时披露的便利,以前主板是报纸为主主要是T+1,但网站披露将是T+0,这也是借鉴欧洲尤其是AIM市场经验,加大网站披露力度。 (侯捷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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