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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精神”才是企业持续之源
一个企业要做好,需要一个优秀的企业家,而企业要持续,却依赖于制度文明。所谓制度文明决定企业成败,其实是想表明一种发展观:没有坏人,只有坏的制度。在好的制度下,坏人也会变成好人,而在坏的制度下,好人也会变成坏人。
也有很多企业家觉得奇怪:“你看我们的制度已经制订了几十本了,可为什么仍然是毛病百出?”问得好,如果制度就等同于制度文明,那么经营企业可能是这个世界上最简单的事了。制度之所以能够成为文明,核心在于制度在制订的时候,其首要目的就是约束制订者本人。想想吧,我们为什么要制订这个而不是另一个制度?我们为什么要这样订而不是那样制订一个制度?核心在于,我们承认自己超越不了自己,我们承认人性之软弱,于是我们借助制度的公开,透明与处罚来制约自己。
一旦我们能够制约自己,物质财富的繁荣也就是时间问题了。在大多数情况下,阻碍我们致富的不是别人,而是我们自己,是我们头脑中那些“自以为是”的观念。如果我们将制度的基点放在企业发展的要求上,放在企业家自我放纵的制约上。那么,专制一点独裁一点又如何?
然而恰恰在这一点上,中国最优秀的一批企业家大多是相反。我们大都对如何“人治人,己治己”的方法烂熟于胸,而对“法治人,法治己”总觉得隔一层,不过瘾。
法治与人治最大的差别在于,人治是一种基于个人感情与信任的放权系统——用人不疑,疑人不用。在人治下,我对你全面信任,全面放权,如果没有结果,不是你这件事做不好,而是你对不起我,或背叛我。
问题的关键在于,在短期内,人治远远比法治的效率要高要快,所谓“士为知己者死”,感情与信任往往能够创造奇迹,而我们的环境又往往是一个成者为王败者为寇的环境。所以,我们也就不奇怪为什么中国目前最著名的那批公司中,大多仍然是一个人治的天下,谁不想要奇迹?
相应的,法治的管理体系要发力,就要慢多了。因为法治是一种基于责任约束的奖励惩罚系统。而这种约束源于企业之所以为企业的公理假定:比如人生而自私,企业生而逐利;比如欲望偏好决定购买偏好,比如平等竞争,公平交易等不需要讨论的前提。
标准并不高,但一经确定就必须遵守或做到,一切与此相违背的规则都要修改,这就是“宪政精神”!因为宪法构成了一个国家最基本的底线要求:如果做不到这些底线,国家就不再是现代意义上的国家!同样,企业也需要确立这种“宪政精神”,如果做不到这些底线,企业就不再是现代意义上的企业,那也许只不是某些英雄赚钱,或实现个人梦想的工具而已!
为什么企业需要“宪政精神”来支撑才能持续?这不仅是因为宪政的本质在于服从公理、遵循规律,更重要的是,宪政精神的核心在于“低标准,严要求”——每个人都可以做到,而做到的都是最基本的,这不一定帮助你发大财,但却能够保证你不死。反过来看,人治下的感情与信任却正好相反,高标准,高要求——只能做一时,很难做一世。结果就必然是广泛的做假,拉帮结派,以及形式主义等等。
作者简介:姜汝祥,北京锡恩管理顾问公司总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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