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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春:小偷应受法律的审判
2008年03月25日 10:46
  分众传媒董事局主席江南春在央视上公开道歉,承认旗下一些公司未经手机用户许可发送商业广告的事实。

  我对江南春的道歉不以为然。小偷溜进人家里偷了东西,被人赃俱获后,道歉固然是理所当然的,但还必须交还赃物,并接受法律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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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央视最新调查,北京分众传媒技术有限公司否认通过买卖方式“拥有2亿手机用户”的说法,但之后又承认确实拥有“一个用来分析和挖掘广告受众的数据库”。不管分众否认还是承认,一个基本的事实是改变不了的:分众把大量的商业广告未经手机用户许可发送进来,而从中牟取了巨额的利润。江南春之所以道歉,正是他做贼心虚的表现。

  中国缺少代表广大受害人打官司的律师。按照我的想法,应当有律师出面,代表所有受分众传媒伤害的手机用户起诉,要求分众传媒对未经允许发送商业广告的手机用户进行赔偿,赔偿数额可以是天文数字的。必要时,还可以把为分众传媒发送商业广告的电信运营商及其广告客商一并起诉。国外的一些烟草商就曾经受到过集体起诉,赔偿几百亿美元。起诉江南春及其分众的官司,应当比起诉烟草公司的官司好打。

  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网络信息安全处处长钟志红在央视《经济信息联播》中介绍,垃圾短信目前在法律层面的界定尚属空白,信产部门加紧制定《通信短消息服务管理规定》,从法律法规层面上予以健全,明确未经手机用户许可,擅自发送商业性质广告属违规行为,发送者须受到相应惩处。信息产业部这些年连个垃圾短信的管理规定都没搞出来,就凭这一条,也该撤销了。今后搞出来一个规定,大概也是以工业与信息化部颁发,与过去的信产部无关了。

  死了张屠户,未必就吃混毛猪。没有信息产业部的有关规定,我们照样可以与江南春和分众传媒打这场官司。我们不是有了《物权法》吗?完全可以依仗《物权法》打赢这场官司。

  一个小偷未经主人允许跑到人家里偷东西,偷不着东西就破坏捣乱,在人家里随地大小便,这难道不是公然违反了《物权法》吗?手机的物权属于手机用户,既不是江南春和分众传媒的,也不是电信运营商的,你们有什么权利未经允许跑到用户家里(手机)大小便(发垃圾短信)?有良知、有胆识的律师,挺身而出,有事实为依据,有《物权法》为准绳,还需要等待信产部的什么规定吗?《物权法》足以让江南春与分众传媒接受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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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唐洪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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