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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奥一网友在网上报料,称看到学校发送给家长的材料中有关于深圳中考录取优惠措施,其中有一条荒唐的规定:“对于深圳金融界高层的子女,加10分投档录取(4月19日中国新闻网)。”在我看来,地方政府上述行为已涉嫌违法,换言之,政府无权动用公共教育资源向金融高管示好。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显然,深圳以红头文件规定“对于深圳金融界高层的子女,加10分投档录取”违反了上述规定。
而且,加分规定还涉嫌侵犯了公民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同样,深圳以红头文件规定“对于深圳金融界高层的子女,加10分投档录取”违反了上述规定,侵犯了法定的公民公平受教育权。
更为可怕的是,长此以往加分规定势必助长推动社会不公。在今年3月4日举行的全国政协教育界讨论会上,委员们的话题始终没有离开过“教育公平”。全国政协委员、安徽教育厅副厅长李和平直言,“教育不公问题,主要表现在基础教育阶段。”江西师范大学教授王东林委员认为,教育上的不公,容易造成一个人起点的不公平,目前基础教育上的不公使得农民子女在求学、就业等各方面都处于劣势。在城市中还容易引发农民工子女难以真正融入城市的问题。而在我认为,作为“最大不公”“起点不公”的教育不公必然传导并扩大基尼系数,不利于和谐社会构建。设若说目前存在的基础教育不公的问题多有历史和体制原因造成,而加分不公则纯属是由地方政府人为原因导致。
据悉,由于很多金融机构如银行、保险及证券等的总部设在深圳,为了留住这批人才,深圳政府规定他们的子女读书过程中享有深圳户籍的待遇,同时在中考中给予适当加分。我可以理解地方政府的良苦用心和不坏初衷,但我不能同意地方政府的做法。因为法治政府出台作为规范性文件的“红头文件”的前提是:不能逾越法律底线——这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对地方政府的必然刚性要求。我注意到,中考加分规定在深圳已经试行了好几年,由市教育局下达。规定系根据当年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扶植金融业发展的有关文件规定》的精神制定。这更令我费解和纳闷,按照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地方政府在一茬又一茬清理与法律有抵触的“红头文件”时,加分规定为何成为漏网之鱼?是不谓违法还是目中无法故意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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