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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还债而减刑?
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让江苏高院认定一审判决清楚准确的情况下,还大幅减少量刑?
二审判决书显示:“上诉人国洪起虽不具有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在本院审理期间,由于其积极协助行为,被害单位的损失得以全额挽回,故其所犯合同诈骗罪可予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上诉人吴克夫系从犯,对其亦可改判减轻刑罚。”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席洪道德对此表示,根据刑法第63条第二款,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这个条款地方法院拥有启动权,最高人民法院则有复核权,此前的‘许霆案’改判也是应用这一条款。”
洪道德说,法院一般不轻易使用这个条款,国洪起之所以成为例外之一,可能很重要的原因在于他服刑期间归还了在江苏企业的欠债。
判决书表明:江苏公安在侦查期间扣押了北京赛克赛思公司资产,由于产权及债券、债务关系复杂,一审阶段难以处理。二审期间在国洪起积极协助下,对所扣押的部分资产依法拍卖,被害单位的损失已全部追回。上述事实,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年)苏民二初字第0008号民事调解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苏执字第0035-1号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件证实。
记者从了解拍卖事宜的人士处了解到,被拍卖赛克赛思资产实际上是国洪起在北京的两处地产——国恒基业和泰怡轩,拍卖所得超过4亿元。由于这两处房产曾被江苏警方和广州警方扣押,为解封拍卖,江苏省曾与广州有过协议,除归还宁禄投资管理公司外,拍卖剩余所得交给广州方面,但目前剩余资金的去向记者发稿时止未能了解到。
对于这项拍卖,一位法律人士却质疑称:既然是刑事案件,被扣押的资产应该作罚没,在刑事终审后就可以拍卖,为何江苏高院要做民事调解?如果是民事案件,拍卖资产需要国洪起同意的话,就不应该判他刑。
而上述人士亦表示,“江苏高院所说的依法拍卖资产其实有不合理之处,因为这两处房产的产权较为复杂,并不在国洪起和赛克赛思公司的名下。”
国洪起在广东的一位债权人则表示,在法定刑以下判处首先应有悔罪表现,但是国洪起欠他私人借款分文不还,却将同样欠债累累的唐山建源公司偷偷有价转让变现,将转让款转移,这能叫有悔罪态度吗?
对于江苏高院改判的原因,坊间似乎有一种共识,即国洪起因为不愿还钱而被起诉,因为赔了钱而被减刑。“这也是当初各地都想抢先抓到国洪起的原因,国洪起在全国欠钱太多,谁先抓到谁的经济损失就能最早得到补偿。”一位与国洪起有经济纠纷的人士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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