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全国房价普遍出现上涨,在这种背景下,一些不良开发商开始囤地、囤房,以图哄抬房价,坐享收益。为打击开发商的囤地行为,昨天,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通知,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进行了补充,按照新合同条款,未能按期竣工的开发商将被要求支付违约金。
新条款直指囤地行为
昨天,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示范文本(试行),自2006年7月1日起试行。国土部有关负责人明确表示,之所以出台新合同条款,主要是为了防止开发商长期囤积土地,按照新合同条款,未能按期竣工的开发商将被要求支付违约金。
国土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说,2000年10月31日,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修订后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近几年来,市场情况已经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原有的合同文本已经不能满足市场的全部需要。为明确项目开工、竣工时间,防止开发商长期囤积土地,保证国有土地能够及时转变成有效的开发利用,减少土地闲置,国土部等部门在原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基础上,研究制订了《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示范文本。
国土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新公布的《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共16条,对出让土地的竣工时间、投资总额、投资强度、宗地容积率、建筑系数、工业项目用地中非生产性设施用地比例、闲置土地认定、终止履行合同、改变合同约定的用地条件等合同条件及违约责任进行了明确约定。
为保证用地者及时开发利用土地,防止囤积土地,在《出让合同》已约定了建设项目的动工日期外,《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第一条约定了建设项目的竣工时间。明确“受让人除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日期动工建设外,还要明确同意在某年某月某日前完成项目施工建设,并申请竣工验收。”并在第十条约定,受让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完成项目建设并申请竣工验收的,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国土部有关负责人强调,这一规定主要是为解决一些项目长期建设而不竣工问题,防止开发商长期大量囤积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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