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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促进法》破除六大就业“潜规则”
2008年01月02日 09:40
    新华网上海1月1日电(记者高路)1月1日,我国就业领域首部基本法律《就业促进法》正式施行。劳动保障部门为此发布解读并指出,随着这部新法的施行,以往较盛行的诸多就业“潜规则”被明确定性为违法,将得到有效遏制。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处负责人说,这部法律的出台和施行,从制度上明确了劳动者的“劳动权”,由此带来的一个直接转变,在于破除了以下六个就业“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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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招聘时挑肥拣瘦,录用前“强查乙肝”。近年来,形形色色的就业歧视,从年龄、性别、户籍转向容貌、身高、体重、疾病,甚至向血型、生肖蔓延。以往,由于缺少配套细则支持,“公平就业”缺乏可操作性。在《就业促进法》中,“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被写入总则,第62条规定“对违反法律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行为,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作为配套规定,1月1日施行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还明确,用人单位“强查乙肝”将受处罚。  

    二是公共职介中心成了“收费站”。《就业促进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法定的公共就业服务。”免费的公共就业服务,包括求职信息、职介、就业指导等,且“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如果向劳动者收取费用,必须退还所得,并承担法律责任。  

    三是劳动监察部门重拳出击,“黑职介”的卷帘门慌忙拉下,“大盖帽”一走,“老面孔”犹在。《就业促进法》除了对违法职介作出法律定性外,还规定了依法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和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等实际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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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喻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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