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许霆行为属不当得利
虽然不作为提案中的内容,朱征夫也谈了他对这个案子的看法。
许霆与银行签订了相关的合同,获得了银行卡,所以许霆使用银行卡的行为是合法的,而许霆多取出来的现金,不是由许霆针对受害人银行一方而为的违法行为,因为操作ATM取款,本身是一件合同许可的行为。“事实上,市民使用ATM机进行的行为应视作虚拟的银行组织,也就相当于银行柜台上的柜员。”
“由于被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许霆能多取出钱来,是因为ATM的‘诱惑’,这个‘诱惑’已经证明是ATM生产厂商的过错造成的,而不是许霆使用了超能力或者黑客手段造成的。”当然,受益人许霆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没有合法根据或得知合法根据已经丧失后,有义务将已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害人广州市商业银行。朱征夫认为,许霆的行为完全符合不当得利的特征,可以定性为不当得利。
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行长戴达年:银行责任难界定“数额特别巨大”滞后
“我个人感觉,银行ATM机出现故障,许霆做出这样的行为,说明他法制意识不强,品行德行有问题,这是首先应该确定的。”省政协委员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行长戴达年认为,从“许霆案”来看,社会、家庭、单位都要加强法制、道德教育,从道德上引导公民,培养法制意识,知道哪些能干、哪些不能干。“如果我们每个公民素质相当高,ATM机再出现问题,也不会发生‘许霆案’。”
“从银行来说,则应该强化责任,尽可能确保正常的运作,包括正常的银行结算,ATM取款机和信用卡的正常使用等等。”戴达年说。至于在这件事上银行有没有责任,戴达年认为银行的责任比较难界定。“如果是某个人在操作,就容易界定责任,ATM机就很难界定责任了。”
对于1997年的刑法把盗窃金融机构“3万~10万元以上”定性为“数额特别巨大”,这个标准对应现在的经济发展水平是否滞后?戴达年表示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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