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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叛商业规则不是中国特色
2008年01月27日 13:50
  “尽管现在启动了非常复杂的法律程序,也展开了争论,甚至出现了对个人的攻击,但是我认为在这一切的背后,最终我们还是得遵守最基本的原则。”1月15日,法国达能集团全球联席运营官范易谋高调辞去了达能与娃哈哈集团合资成立的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等七家合资公司董事长职务。 

  在这起长达近一年的纠纷中,在两国政府出面协调下,最终还是以达能集团主动让步作为双方和谈的先决条件。实际上这是一起非常简单的商业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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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6年2月9日,娃哈哈集团、达能集团、香港百富勤公司签署《合资经营合同》,“娃哈哈”商标被评估价为1亿元人民币;根据当时合同约定:娃哈哈集团向合资公司的注资包括5 000万元无形资产,即娃哈哈商标价值的一半,娃哈哈商标价值的另外5 000万元由合资公司出资购买;1996年2月19日,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与合资公司签署了《商标转让协议》,在双方签署的《商标转让协议》中规定:娃哈哈集团除了可以在企业名称中继续使用娃哈哈字样外,不得在产品中使用娃哈哈商标,“不得将任何商标或其中的任何权利、所有权或利益转让予第三方,亦不得允许任何第三方使用商标或拥有其中的任何权利、所有权或利益”。

  “先小人后君子”指的就是双方签署的“契约”。法律上的合同讲究的是“白纸黑字”。法律本身是强制遵守的道德标准,因此“契约”就是签订该合约必须强制遵守和执行的标准。道德层面上的“契约”标准是:一言九鼎、一诺千金、一言既出驷马难追。由于法律是必须遵守的最低道德标准,因此,合约就是每个人都应该必须认真遵守的最低道德标准,这个标准不能认真履行的话,通常就解释为没有信誉。

  现在我们回头再看娃哈哈和达能这个合约纠纷,如果单纯按照法律关系处理其实非常简单,合同怎么规定的就怎么执行,因为这是必须强制执行的标准,而且也是最低的道德标准,即使这样执行真的使“娃哈哈”归了达能,我们也得这么执行,我们不能因此让整个中华民族为了“娃哈哈”背上“言而无信”的骂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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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丁保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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