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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全文)
2008年01月29日 08:37

    中国证监会昨日公布《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暂行)》,并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细则》规定,客户委托资产可以是现金、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证券投资基金、股票、金融衍生品或者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资产。任何人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产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债券及回购、资产支持证券、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股票、金融衍生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投资品种。

    对于客户门槛,《细则》要求证券公司接受单个客户委托资产净值的最低标准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但证券公司可以在该最低标准的基础上,提高本公司客户委托资产净值的最低标准。

    对于证券公司将委托资产投资于本公司、资产托管机构以及与本公司、资产托管机构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细则》要求证券公司应当事先将相关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客户。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暂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证券公司接受单一客户委托,与客户签订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通过客户的账户管理客户委托资产的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证券公司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诚实守信,审慎尽责,避免利益冲突,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四条证券公司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加强业务风险的防范、控制和检查,规范运作。

    第五条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作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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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试行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对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试行办法》及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对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实行自律管理和行业指导。

责任编辑:邢洪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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