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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成本被迫加大
供货商李先生给我们算了一笔账:3年前,他们公司每年被超市收取的“黑钱”150万元左右,2007年则被收了近1000万元。过去,这些费用分摊到成本里占1%—2%,现在达到5%—10%。
我们扮作酒厂的销售人员到某超市与负责采购的人员洽谈,这位采购人员态度生硬地介绍了他们的“老规矩”:20万元入店费,免费提供200箱酒供检验用。我们问:“产品已经过质检部门质量认证,为什么还要到这里检验?”这位负责人不耐烦地说:“你到没有这些条件的商场去卖吧!”
厂商们反映,超市还想方设法把负担摊给他们。一位厂商说:“最近落实《劳动法》,超市大幅减员,却要求厂商增加促销人员,厂商不仅要负责促销人员的工资和三险,还要每人每月交1000元管理费。厂商掏双份钱,人员归超市管理使用。最终,这些费用都得摊到消费者身上。”
管理部门监管不力
为规范零售商与供应商的交易行为,维护公平交易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商务部于2006年11月15日施行了《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其中第十三条规定零售商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的费用包括:“以签订或续签合同为由收取的费用”;“向使用店内码的供应商收取超过实际成本的条码费”;“店铺改造、装修时,向供应商收取的未专门用于该供应商特定商品销售区域的装修、装饰费”;“未提供促销服务,以节庆、店庆、新店开业、重新开业、企业上市、合并等为由收取的费用”;“其他与销售商品没有直接关系、应当由零售商自身承担或未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第十四条规定:“零售商与供应商应按商品的属性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货款支付的期限,但约定的支付期限最长不超过收货后60天。”第十五条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或供应商没有提供必要单据外,零售商应当及时与供应商对账。”
从以上条款看,国家有关部门已经注意到超市存在的这些问题。为什么国家有明确规定,而这些大型超市依然我行我素,大肆收取各种费用呢?在采访中,许多厂商一致认为,维权意识不强,是这一现象蔓延的原因之一,主要原因是管理部门监管不力。
厂商张先生说,他们曾多次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反映这些问题,但这些机关只是做一下笔录,没有采取任何行动,久而久之,就懒得去反映了。
某企业财务主管介绍:“自2006年商务部下达相关管理办法后,超市在往来账目上有意回避一些问题,但收费依旧。”我们问:“这些问题如果管理部门查办好查吗?”这位财务主管很轻松地说:“应该比较好查,就看是真查还是走过场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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