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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则针对性地总结说,许的遭遇,生活中我们每一个人都可能会遇到,每一个人都会碰到这样那样的诱惑,这时,就需要我们有一颗从善的心。“不义之财不可取”!此案其实也是在告诫我们,别人的东西不能拿,即使是无人看管的也不行!这就是本案的意义。
焦点1 实名取款是否算盗窃?
辩护律师:没有秘密窃取,不是盗窃!
许的两名律师认为,盗窃罪的特征是秘密窃取,非法占有,而许是以记录有自己真实姓名的银行卡取钱,银行事后肯定能知道是谁取钱,怎能说是秘密。如果这也算秘密的话,那所有在ATM机上取钱的储户都是秘密取钱,那是否他们都是盗窃疑犯呢?
律师认为,许的行为只是一个无效的民事行为,至多算是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而银行只能采取民事手段追讨。
公诉人:公开身份非法占有也可属秘密窃取
公诉人则认为,并非用自己的银行卡恶意取款就不是秘密窃取,虽然银行事后可以知道,但需要一个复杂的查找过程,需要一个时间段。在这个时间段内,许霆就是在秘密窃取。
这好比一个人趁着邻居忘了锁门,看到房间里有手提电脑和现金,当着保安的面进去拿走,对保安说是主人让他拿的。这个人是公开以自己的身份非法占有他人钱财,难道不算秘密窃取,不算盗窃吗?如果这种情况都不算盗窃的话,那整个社会秩序就乱了。
对于律师称的不当得利,公诉人认为不当得利只指被动地获取他人财物,拒绝返还。而许霆是主动地,恶意地170多次取走银行的钱,是明显的主动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是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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