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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2 ATM是不是金融机构?
辩护律师: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就不算!
许霆从来就没有进入过银行偷钱,手也从来没有伸进去银行拿钱,一切都是在ATM上操作。而ATM机算金融机构吗?目前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机器只是银行的取钱工具,并非设立在银行里面,它没有配备基本的保安措施。在“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前提下,法院采用推理的方式无限地扩大了法律的解释,是违背了法理精神的。
公诉人:偷银行的钱就算盗窃金融机构!
依据1997年的司法解释,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银行的经营资金,不包括银行的办公用品。显而易见,ATM里面的钱当然算银行的经营资金,虽然这些钱不是存放在银行的保险柜里,但以此法律解释,许霆的行为依然属于盗窃金融机构。
公诉人同时说明,许的行为当然有别于撬门入内盗窃银行里面的钱,有从轻的情节;但另外一方面,他连续170多次恶意取钱,又潜逃一年多后才被抓获,到现在都没有退赃,这又属于从重处理的情节。
庭审经典语录:
“你看和我一样的郭安山就判了一年多,人家说距离产生美,美我就不要了,就希望之间的距离能拉近点!”——许霆在最终陈述时希望能获得轻判。
“不管我的命运如何,判重还是判轻,无罪还是无期也好,我就希望我的不幸遭遇可以让法律界的专家制定出更好的法律,让银行方面可以为老百姓负责,提高安全各方面。”
——许霆在最终陈述时表示了这一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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