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民用机场收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航空公司,各机场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根据《民用机场收费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第十九条的规定,现将《民用机场收费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实施方案》自2008年3月1日起实施。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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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机场收费改革实施方案
一、机场分类目录
按照民用机场(以下简称机场)业务量,将全国机场划分为三类,即:一类1级机场、一类2级机场、二类机场、三类机场。具体分类目录详见本《实施方案》附件(以下简称附件)1。
机场分类目录由民航总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和调整。
二、机场收费项目
(一)航空性业务收费
航空性业务收费包括:起降费、停场费、客桥费、旅客服务费及安检费。具体收费项目详见附件2。
(二)非航空性业务重要收费
非航空性业务重要收费包括:头等舱和公务舱休息室出租、办公室出租、售补票柜台出租、值机柜台出租及地面服务收费。具体收费项目详见附件3。
(三)非航空性业务其他收费
非航空性业务其他收费项目由机场管理机构或服务提供方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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