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综合专家估算结论、开关时间表和空调开启时间表两份证据以及《供电营业规则》,对电表的用电情况进行了综合评析,最后确认28只电表共计涉窃电量1400138.8千瓦,涉窃金额为1201085.95元。
由于仲量联行收取的业主物业费存于专用账户内,该账户属于专款专用。开发商、仲量联行、物业中心、任何个人都无权擅自动用,故邢、戴、李三人在窃电过程中未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窃取财物“归他人使用”也构成盗窃罪
物业管理中心经理邢文浩认为,自己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没有从中获取经济利益,不能认定构成盗窃罪。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盗窃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包括窃取财物“归自己使用”和“归他人使用”的情况。邢文浩窃电后节省的费用存在专用账户内,属于盗窃后利益归他人使用的情况,符合非法占有目的特征。
经法院查实,邢文浩的多次供词均与戴立峰所述的预谋方式、窃电时间、涉窃电表数量等细节方面保持一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邢构成盗窃罪。
法院认为,邢文浩、戴立峰、李根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电力价值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其中,邢、戴系主犯,李系从犯,法院根据各自的自首情节和悔罪表现,最后判处邢文浩有期徒刑4年,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处戴立峰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罚金8000元;判处李根福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罚金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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