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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遂”的巨额贪污
宋建平,1962年出生,山西省技术进出口公司(下称“技术公司”)原经理、山西大典商贸有限公司(下称“大典公司”)原经理,曾被誉为山西焦炭行业的“宋黑马”,在山西、全国,甚至国际焦炭行业中都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据山西焦炭界人士说,在其出事后,欧洲某冶金行业媒体曾整版刊登了与其相关的内容。
在出事前,由宋建平任经理的大典公司,进出口额曾连续多年位居全省前列。山西省商务厅网站资料显示,2003年,大典公司出口额为5317万美元,位列“山西省千万美元以上出口企业”第四名;2004年,大典公司进出口额为16251万美元,同比增长204.78%,位列当年“山西省十大进出口企业”第六名;2005年,又以进出口额12286万美元位列“山西省八大进出口企业”第八名。
与此同时,宋建平所参与的国有外贸企业——技术公司的改制,也被上级部门评价为“发展了外贸事业,使得技术公司的职工有了就业渠道,离退休人员生活福利和生活补助有了保障,维护了职工队伍的稳定”。
但是,2006年情况骤变。2006年9月30日,宋建平因涉嫌挪用公款被监视居住;2007年3月30日,经太原市检察院决定被逮捕。2007年7月5日,太原市检察院以宋建平涉嫌挪用公款罪、贪污罪等五项罪名向太原市中院提起公诉。其中,贪污罪的涉案金额超过4亿元人民币。2007年下半年,太原市中院先后三次开庭审理此案。
宋建平的辩护人、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的李飞和韩善瑾两位律师介绍说,之所以先后三次、共五天开庭庭审,是因为控辩双方对此案的争议非常大,这些争议甚至包括最基本的问题——公诉人指控的5项犯罪能不能成立?
此案更为特别的是,与一般的贪污行为不同,被指控贪污的4亿多元人民币没有进入“私人腰包”,也没有被挥霍,而是仍在被告担任经理职务的大典公司账上,或在大典公司的业务客户的账上。
公诉人指控,大典公司的这些款项有的被被告人“藏匿国外据为己有”,有的被被告“隐匿意欲贪污”,“贪污未遂”。其中,两笔最大的贪污行为分别是:第一笔是涉嫌贪污近1800万美元(按当时汇率计算,约合人民币1.5亿元),这笔巨款是大典公司与瑞士某公司的焦炭出口业务结汇款。案发时,该款项没有汇入大典公司账户,仍在该瑞士公司的账户上,被告将此结汇款“藏匿国外据为己有”,案发后追回;第二笔是贪污(未遂)2.5亿多人民币,这笔巨资2005年底时在大典公司账上,当时担任技术公司经理的宋建平,在向上级主管部门及省商务厅上报技术公司的改制方案时,没有将他同时担任经理的大典公司的2.5亿多资产列入技术公司的清产核资报告中,被告“隐匿意欲侵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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