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以上两项数额巨大的“藏匿”和“隐匿”贪污指控,宋建平的辩护人在法庭辩护时表示“不能成立”:第一项近1800万美元的指控,并非“藏匿”,而只是被告为了避税,并想用这笔钱收购津巴布韦的一家钢厂。“因为2004年大典公司的对外焦炭业务量大,结汇也多,一下子结回国内交税太多。”而宋建平案发之后,应大典公司的汇款要求,那家瑞士公司已把其中的1400万连本带息汇过来,辩护人认为这也证明被告并非是“藏匿”。
对于公诉人的第二项贪污指控,辩护人认为是“纯属莫须有”。因为,这2.5亿多元至今仍在大典公司的账上,被告“无论如何也不可能据为己有”,而且被告也没有实施贪污的手段和行为,没有贪污“故意”。
据介绍, 控辩双方在前后三次、共五天的庭审中庭辩激烈。证人证言多,有些证词前后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这也为案件的审理增加了难度。
“尽管此案件看上去复杂,其实焦点只有一个,即大典公司的性质。如果法庭能认定大典公司是民营企业,那么被告的贪污等犯罪指控就根本不能成立。”被告的辩护人李飞律师称,工商登记资料显示,大典公司从成立、到后来的多次增资扩股,在法律上始终都是一个民营企业。他向记者提供的一份由中国社科院、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6名法律专家和学者签名的“大典公司产权界定法律专家论证意见书”也认为,“大典公司是民营企业,不是国有企业。”
但公诉人认为,大典公司名义上是民营企业,实质上就是技术公司。技术公司的上级主管单位山西大晋集团的总裁、党委书记、董事长以及技术公司书记等人的证言表示,大典公司是技术公司改革派生出来的公司;还有多位证人证言说,大典公司与技术公司之间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
最后,法庭在对控辩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在大典公司的相关行为属于侵吞公款、并利用国企改制侵吞国有资产(未遂),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据介绍,控辩双方针锋相对,而相关材料似乎也验证了此案件的复杂和庭审的激烈:尽管公诉人的起诉书只有4页纸,但辩护人向法庭提供的“辩护意见”长达40页,太原中院的一审判决书更是长达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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