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焦炭界人士介绍,2004年焦炭市场忽然火起来,价格最高时涨到了每吨400美元,而在1996年时只有40多美元,2002年的时候也只有70~80美元。2005年和2006年,又跌倒了140美元左右和120美元左右,2007年又涨到470美元左右。
大典公司在市场火爆前的2002年取得焦炭许可证,然后赶上了2004年“千载不遇”的好运气。大晋集团也承认“大典公司获得焦炭许可证后,为技术公司改制筹措了资金。”
那么,作为改制的“壳”公司,大典公司的性质该如何确定?它与技术公司之间是一种什么关系?
作为改制的“设计者”和“操作者”,大晋集团在《改革情况说明》中写道,“大典公司是技术公司深化改革的产物,也是我省外贸企业改革中普遍采用的一种做法。”“两家公司之间有着很强的关联性,没有技术公司的经营困难就不会有今天的大典公司,而没有大典公司的业务经营也不会有技术公司职工队伍的稳定。但是从法律角度看,两家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产权上的关系”, 因为“技术公司对大典公司没有国有资本投入”。
但是,大典公司的前身的原个人股东王春喜的证言表示,技术公司曾经为王春喜出资500万注册了一个新公司,并陆续提供200余万元的流动资金,“以补偿出让公司的损失”。
技术公司有关人士回应说,500万不是“出资”,而是“借资”,银行凭证可以证明,王春喜在公司成立一个月后就还了这500万。
另外,公诉人指控,技术公司还为大典公司的第一笔贷款提供过40万元的保证金,大典公司的业务人员也是技术公司焦炭部的业务人员。
最后,法庭审理判决认为,“大典公司无论从其成立过程、资金运作还是业务展开和人力资本均利用了技术公司的国有资本,故大典公司由此产生的资产,均应归技术公司所有,属于国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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