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陈芳
4月17日,是张荣坤上诉期截止日的最后一天。当天下午两时许,张最终决意上诉,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张荣坤的同案——王永德、张军、周卫明亦均决定上诉,一审宣判时,他们三人曾表示是否上诉要考虑后再决定。
在4月8日的一审判决中,张荣坤被认定五项罪名:犯单位行贿罪被判4年半,对公司人员行贿罪被判2年半,操纵证券市场罪被判6年,欺诈发行债券罪被判4年,抽逃资金罪被判4年,五罪并罚,合计执行19年。
除此,一审还没收13亿元资产;并对两被告单位——上海沸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沸点投资)处罚金2.32亿元,对上海福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下称福禧投资)处罚金5000万元共计2.82亿元。
从4月8日一审宣判张荣坤当庭表示不服要上诉,直至最后一天方递交上诉状,这期间是复杂的揣度掂量过程。
记者获悉,这10天里,张荣坤的妻子张樱和其二审辩护律师胡炯明、许兰亭一直在反复磋商。最终,张荣坤对19年有期徒刑、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判处罚金共2.82亿元全部提出上诉意见,但其上诉焦点集中于操纵证券市场罪的认定上。
张荣坤上诉关键点集中于操纵证券市场罪的认定——张认为该罪不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32条所确立的立案标准,不应成立。事实上,正是操纵证券市场罪导致张荣坤13亿炒股收益将被认定为非法所得予以没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32条确立了操纵证券市场罪的四个追诉标准:1.非法获利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2.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3.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操纵交易价格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操纵证券、期货交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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