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荣坤认为,其行为不符合上述四个标准中的任何一项。自2000年至2006年,张荣坤合谋时任华安基金总经理韩方河、海欣集团总裁袁永林共同操作海欣股份,至2006年案发时,该股票账面亏损3.07亿,故张荣坤认为其行为不符合操纵证券市场罪被追诉的第一个条件“非法获利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同时,张认为自己的行为也不符合“因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或者是“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操纵交易价格”。
上诉焦点集中于张荣坤的行为是否引起了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的异常波动。在一审中,张的辩护律师已经提出该问题,认为不构成犯罪,而判决书则认为,张的行为已经达到追诉的标准,判决书用了整整两页纸的篇幅来描述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的波动。
但张荣坤认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2004版《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如果被认定为异常波动,则上交所会在当天交易结束后公布,但事实是上交所并未公布过海欣股份异常波动。
张荣坤炒作海欣股份的股票在2006年案发时间亏损3.07亿,后来由于证券市场的变化,至2007年该笔股票被卖出,账面盈利11.89亿,在操纵证券市场罪被判6年刑期的背后,这11.89亿资产是否被认定为非法财产予以没收,在张荣坤看来,似乎是比6年刑期更为核心的问题。
但截至发稿时,对张荣坤的上诉,记者尚未获得法院方面的意见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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