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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历次救市所处环境 管理层救市能否成功?
2008年04月23日 07:40
  2005年股改

  编者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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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2005年的股改几乎可以说是那轮大牛市的助推器,原因呢就不用多说了,可以把它叫作“股改红利”,全流通下的股权激励和市值考量刺激上市公司“利润漏出”。

  4月,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确立了“市场稳定发展、规则公平统一、方案协商选择、流通股东表决、实施分步有序”的操作原则,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正式启动。

  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正式启动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宣布启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中国证监会负责人随即就启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相关问题发表了谈话。

  该负责人在谈话中指出,当前对于股权分置改革的必要性、紧迫性以及基本操作思路的认识逐步深化,相关制度和技术条件逐步完善,启动股权分置改革已具备了必要的基础性条件。考虑到股权分置改革是资本市场一项重要的基础制度改革,没有国内先例和国际经验可供借鉴,需要通过试点审慎探索,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开。《通知》的发布,标志着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通知》明确,试点工作将按照“市场稳定发展、规则公平统一、方案协商选择、流通股东表决、实施分步有序”的原则进行操作。

  证监会负责人强调,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总体要求,试点的总体思路是“统一组织、分散决策”。考虑到试点起步阶段的特殊性,证监会将根据上市公司股东的改革意向和保荐机构的推荐,协商确定少量试点公司。

  在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通知》做出了一系列相关制度安排:为表决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上市公司必须在公告通知中明确告知流通股股东具有的权利及主张权利的时间、条件和方式;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上市公司应当不少于三次公告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催告通知,并为股东参加表决提供网络投票系统;独立董事应当向流通股股东就表决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征集投票权;临时股东大会就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做出决议,必须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等。

  《通知》还就非流通股取得流通权后的实际流通做出三项明确的限制性规定:一是试点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应当承诺,其持有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至少在1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二是持有试点公司股份总数5%以上的非流通股股东应当承诺,在前项承诺期期满后,通过证交所挂牌出售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超过5%,在24个月内不超过10%;三是试点公司非流通股股东通过证交所挂牌出售的股份数量,达到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公告。

  关于试点启动后的“新老划断”问题,该负责人特别强调,“新老划断”是指对首次公开发行的公司不再区分上市和暂不上市流通的股份,对存量上市公司分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在股权分置改革中,必须选择适当时机实行“新老划断”。从证券市场稳定发展的大局考虑,实行“新老划断”需要具备一定的市场条件和相对稳定的定价环境,要通过改革试点积极创造条件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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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邢洪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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