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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严禁借股权激励进行利益输送
2008年05月07日 08:49
  侯捷宁

  证监会明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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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后,相关规则将不断完善;实施前必须完成股改和上市公司专项治理检查工作

  日前,中国证监会针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发布了两备忘录,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重大事件间隔期、股份来源、如何提取激励基金以及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等细节问题进行明确,以防止有关利益输送行为。这表明今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审核将更加严格。

  备忘录明确了股权激励对象,即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为确保上市公司监事独立性,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上市公司监事不得成为股权激励对象。同时,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原则上不得成为激励对象。除非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且股东大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另外,激励对象不能同时参加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在股权激励与重大事件间隔期如何衔接问题,备忘录要求,上市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期间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毕后30日内,不得推出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上市公司提出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等重大事项动议至上述事项实施完毕后30日内,上市公司不得提出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司披露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至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30日内,上市公司不得进行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等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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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邢洪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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