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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乐福8名原员工受贿获刑
2008年07月01日 08:17
   分别被判处1至5年不等有期徒刑其中2人认为量刑过重提出上诉。 

  8名家乐福肉科工作人员,于去年被公司内部查处,随后因涉嫌受贿被提起公诉。昨天下午,朝阳法院认定8人受贿事实存在,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7名家乐福门店精肉课原课长1年至2年不等有期徒刑;判处肉科原谈判员刘勇有期徒刑5年,并依法没收他们的全部受贿款项总计30万余元(在家乐福内部,“科”比“课”级别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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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审理查明,家乐福马连道店精肉课原课长刘连杰,和其他6家门店的精肉课原课长,在肉的摆放位置和数量上有决定权。他们于2006年6月至2007年7月,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北京资源亚太食品有限公司及北京华都肉鸡公司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8万余元。

  法院认为刘连杰等7人无视国法,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他人给予的好处费,数额较大,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按照受贿的数量,法院判决刘连杰等7人有期徒刑1年至2年不等。

  刘勇作为家乐福的肉科谈判员,对供货商有选择权,受贿最多,高达11.4万余元。法院查明认定,他利用职务便利,向北京资源亚太食品有限公司索要好处费、“销售返点”共计8.9万元;他还以帮助北京华都肉鸡公司招业务员为名,手持该公司为他开的存折账户,每月领取数百元至上千元的“好处费”,两年共计2.5万元。

  法院认为刘勇无视国法,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条件向他人索要财物;并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他人给予的好处费,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司的正常管理活动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交易秩序,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

  宣判后,刘勇等2人认为量刑过重提出了上诉;其他人则表示服从判决。

责任编辑:向太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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