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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规避新劳动法风险(下)
2008年01月18日 17:09

  2)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违背真实意思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新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立即解除合同且不支付补偿金。该条规定的是劳动者的欺诈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虚假资料,如假文凭、假证件、假履历等。因此,建议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行之有效的入职审查制度,并且适当运用自己知情权的法律规定约束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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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工资支付:加班也要精打细算 

  很多企业都提倡加班文化,认为那是效忠企业的工作表现,但新《劳动合同法》出来后,企业可得精打细算了,因为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的举证责任是由用人单位承担。按照目前的相关规定,只要劳动者提出产生了加班,甚至是几年的加班,用人单位都不能以超过申诉时效抗辩,除非是你有明确的书面拒绝。 

  对于“未足额支付”最容易引发争议的就是加班工资的支付及计算方式上。首先,对于是否支付加班工资是以国家规定的8小时定时工作制核定的,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每月按照国务院20.92天工作时间的规定,工作应不超过167.6个小时。如果超过上述规定的工作时间,就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不同形式的加班工资,包括延时、休息日、节日加班工资。 

  所以,当务之急企业应采取下列防范措施: 

  清理劳动者的加班考勤情况,并严格安排加班的申请核准制度。 

  向当地劳动部门对容易产生加班的岗位申报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预防超过8小时而又没有超过总时限的工作被算成加班。 

  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以劳动者的基本工资为准(根据劳动部的解释,计算基数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按劳动者实际收入为准),这将减少加班费支付的基准。
在年底以书面形式请求劳动者确认用人单位的劳动报酬已经支付完清,且无异议,以此增加时效的抗辩。 

  而且,企业如果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时,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通过强制力请求用人单位及时支付报酬。但“支付令”并非“执行令”,只要用人单位在收到“支付令”后15日内提出书面异议,支付令则自动失效。 

  “拖欠”按照通常的理解就是故意拖延欠付工资,但延长多少时间算是拖欠,新法并没有规定。一般实务操作中会以月为计算周期,因为劳动者工资按月支付,如拖延一个月都不支付就可能构成“拖欠”,同时,又以劳动者的投诉或仲裁作为判断依据。因此,我们建议企业要尽量避免工资支付一个月以上的拖延,同时在劳动合同约定让劳动者确认如因财务结算或银行转账等延缓不属于拖欠。■

  《商界评论》研究中国本土经济 推动企业家管理实践,更多商业财经资讯敬请关注《商界评论》2008年1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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