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将解聘事件归咎于法律的“半年过渡期”,认为这是给了企业突击裁员的时间,这样的指责显然不合常理。无论是一部新法律的实施,还是在整个劳动领域,过渡期都在所难免。
1976年到1986年期间,劳动关系的构成实际上是劳动者与国家之间的劳动行政关系,是行政化的阶段,较少发生劳动争议;1986年到1996年,是市场化过渡的阶段,开始出现劳动争议案件;1996年到现在,劳动关系真正进入市场化。对劳动关系的调节和规范,也转变为以法律手段市场自行调节。与“摸着石头过河”的改革进程相适应,劳动法律、法规也只有在不断的实践中逐渐完善。
“趋利避害”,用最优组合获取最大利益,也是用人单位的本能和本性,同样,对于劳动者来说,追求更高的劳动报酬和个人发展也是必然的选择,这正是市场规则的应有之义。从这个角度上说,必然要有一部分人为新法的出台付出代价。但是,如何避免裁员潮的扩大化和随意性,如何将裁员潮的负面效应降到最低,是政府和劳动保障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
对于新法的误解或恐慌都将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造成损害,从这个角度来说,充分宣传劳动合同法应是当务之急。此外,严格公正的劳动监察执法,也是在过渡期内不可或缺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量的配备与工作任务不相适应,已是长期的未决难题,而劳动领域的大量纠纷,都要靠这支队伍在第一时间加以解决。加大劳动监察的覆盖面,提高执法水平,这绝不仅仅是过渡期内需要的。而对于已经形成的劳动争议或诉讼案件,工会、劳动仲裁、司法机关都应当按照现有的规定,结合新法的理念,为化解矛盾、公正评判发挥作用。
正如同从计划经济过渡到市场经济的进程一样,坎坷必不可少,但只要新法实施能够确保兼顾到更多人的利益,由新法引发的裁员阵痛就不足为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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