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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为你出十口恶气
2007年12月21日 10:24
  亮点一:民办非企业职工有法可依

  老王是某民办学校的会计。到2008年1月,他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将满11年,老王非常关心的是,自己这样在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的职工,届时是否也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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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析:《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一是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也就是在适用范围中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其劳动者。二是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三是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也就是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以及事业单位中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他劳动者均应当建立劳动关系,并执行本法。

  提示:《劳动合同法》明确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之间也应订立劳动合同,但考虑到事业单位实行的聘用制度与一般劳动合同制度在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方面、管理体制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别,因此允许其优先适用特别规定。

  亮点二:违法不签合同单位要付双薪 

责任编辑:丁保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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