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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为你出十口恶气
2007年12月21日 10:24
  分析:进入本世纪以来,劳务派遣成为了一种比较普遍的用工形式,其范围不断扩大。在实际中,一些被派遣劳动者的社会保险、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等权益受到侵害,不能获得与用工单位的职工同工同酬的权利,发生工伤后往往得不到赔偿。为了使符合社会化分工需要的劳务派遣能够得到健康发展,同时防止用工单位规避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维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作出了规范,包括对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作出特别规定。尤其是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从而保证被派遣劳动者的就业稳定权益。

  提示:《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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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亮点八:非全日制员工工资不能按月结

  一家公司雇佣小丽做非全日制工,每小时工资为6元,后被小丽到有关部门投诉违反最低工资规定。公司不服,认为支付给她的小时工资,并未低于按月工作时间折算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分析:非全日制用工一般情况下是替代性比较强的工作,所以应当对其获取报酬的权利提供比全日制用工更加有力的保障。《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而全日制用工劳动者执行的是月最低工资标准。需注意的是,由于非全日制用工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用工之间的差异,非全日制用工的最低小时工资要比通常理解的月最低工资要高。目前上海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840元,而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7.5元。 

责任编辑:丁保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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