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华为公司包括任正非在内的所有工作满八年的华为员工,在2008年元旦之前,都要先后办理主动辞职手续(即先“主动辞职”,再“竞业上岗”),再与公司签订1-3年的劳动合同;废除现行的工号制度,所有工号重新排序。(10月27日《21世纪经济报道》)
华为终于成了出头的椽子,在中国新《劳动合同法》明年生效之前,中国有多少用人单位会为自己员工的去留而煞费苦心呢?这是无法得知的,却是可以想见的。
有舆论认为,新《劳动合同法》的立法价值更倾向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对企业具有倒逼的意义,就在诸如此类的质疑声中新《劳动合同法》成了倾向明显的“单维保护法”,新《劳动合同法》被异化的超出了立法的本意——这是部规范劳资双方关系的法律。
事实上新《劳动合同法》究竟是部什么法律呢?平等保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当然是要在法律实施后获得检验,此前的用人单位用裁员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未见得就能够维护预想的“利益”。任何预先设定新《劳动合同法》是劳资双方利益的博弈都是有悖新法立法的初衷的。
新《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劳动者在满足“已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或“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条件后,便可以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进而成为永久员工。对许多用人单位来说,这样的用人机制一旦形成就会把老员工的包袱永久的背负上。新法实施前的裁员也好,质疑新法倒逼的意义也罢,矛盾的焦点就是集中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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