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为公司最近出台了这样一条举措,所有工作满八年的华为员工,在2008年元旦之前,都要先后办理主动辞职手续,即先“主动辞职”、再“竞业上岗”,重新与公司签订1-3年的劳动合同。
此举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一般的看法是,华为此举意在规避即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该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满足“已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或“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条件后,便可以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成为永久员工。也就是说,只要这类员工没有严重的违纪行为,企业就不能解雇他们,那么只要这家企业不倒闭,员工从此就捧上了“铁饭碗”。
新法凸现两难悖论
新《劳动合同法》的诸多规定,其目的在于更好地保护劳动者权益。我国目前的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相对处于弱势地位是普遍的事实,最典型的表现就是普遍存在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现象。鉴于这些事实,以立法的形式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刻不容缓。
据此,新《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有其合理性。试想,对于一个在某一“单位”工作了十年的劳动者,他所积累的工作能力和工作经验必定就具有了很强的“专用性”,他的工作经验是紧密地依附于这家单位的,离开了原来岗位或单位,他的工作经验可能就失去了用武之地。对于这样一个将自己的青春奉献给了某一特定单位的劳动者来说,这家单位是应该对他具有某种道义责任的。就此而言,如何保护这些曾长期被某一单位雇佣的员工的权益是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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