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为公司包括任正非在内的所有工作满八年的员工,在2008年元旦之前,都要先后办理主动辞职手续(即先“主动辞职”,再“竞业上岗”),再与公司签订1-3年的劳动合同。
华为此举,意在规避即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之新《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劳动者在满足“已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或“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条件后,便可以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成为永久员工。
这又是一出因《劳动合同法》引发的事件。在此之前,央视清退了1800多名临时工作人员;深圳的学校也辞退大批代课教师……
为何一部重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发展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法律,在实施之前就遇到了如此的尴尬?现实证明,《劳动合同法》还很不成熟。在这部法律里面,有市场经济的色彩、计划经济的色彩、还有国营企业的色彩……包含了如许色彩的一部法律我们很难说它是一部与时俱进、适应社会发展的法律。
现实还显示,这部法律有失公平。所有的法律都不可能只体现某一个群体的利益,而是各种利益平衡的结果。但是,《劳动合同法》只保护受雇者的利益,却没有兼顾企业运作的需要。新法增加了对劳动者保护的多项措施:扩大了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规范了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扩大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限定了违约金条款的适用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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